公路法五十五條交通部出現錯誤函示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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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文章日期:107-10-26 01:27 最後編輯日期:107-10-31 21: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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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部函文85年1月4日路交84字第050282號函示錯誤
內容略為:公路法五十五條:適用對象為計程車客運服務業,得接受個人計程車業者委託代辦事項。
但公路法五十五條實際內文略為:
汽車客、貨運業者,得接受個別經營者委託辦理事項,並雙方契約由交通部定之。
而公路法五十六條實際內文略為:計程車客運服務業,得接受個人經營計程車業者委託代辦理第1-5款及第7款(限定個人行)事項。
以上交通部於050282函示內容明確有違背法令原意,請教律師小民該如何處理
無法處理嗎?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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