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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路法五十五條交通部出現錯誤函示!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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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文章日期:107-10-26 01:27 最後編輯日期:107-10-31 21: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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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交通部函文85年1月4日路交84字第050282號函示錯誤

    內容略為:公路法五十五條:適用對象為計程車客運服務業,得接受個人計程車業者委託代辦事項。

    但公路法五十五條實際內文略為:

    汽車客、貨運業者,得接受個別經營者委託辦理事項,並雙方契約由交通部定之。

    而公路法五十六條實際內文略為:計程車客運服務業,得接受個人經營計程車業者委託代辦理第1-5款及第7款(限定個人行)事項。

    以上交通部於050282函示內容明確有違背法令原意,請教律師小民該如何處理

    無法處理嗎?......

  • 曹尚仁 (曹律師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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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文章日期:107-11-09 17:03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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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您好,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:

    1、可以以陳情方式請交通部變更函釋見解。

    2、如果涉及個案,可以依照個別情形進行訴願、行政訴訟等。

  •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,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,請勿直接於此回覆,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,以免遺漏,並求周詳,謝謝。※電話:0961-365-252 電子郵件: god033520001@gmail.com